南京法院判例:工程长期停工总包不得以业主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付
原告与被告签订《施工合同》,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建的某公园一期项目景观绿化工程,合同暂定总价为2,111,912元,固定综合单价计价,各阶段工程款的支付以业主已向被告支付各阶段工程款为前提,因业主内部程序工作耽搁造成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,不构成被告违约。
原告与被告签订《施工合同》,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承建的某公园一期项目景观绿化工程,合同暂定总价为2,111,912元,固定综合单价计价,各阶段工程款的支付以业主已向被告支付各阶段工程款为前提,因业主内部程序工作耽搁造成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,不构成被告违约。
情侣处对象的时候,谁还没给对方转过钱啊?有的人为了图省心,转完还特意备注“自愿赠与”,觉得这样就算以后分手,对方也没理由要回去。可我最近刷到不少法院判的案子,才发现这备注根本不是“护身符”,该扯皮照样扯皮,里面的门道可不少。
2019年10月8日,被告某景公司(建设单位)与原告宾某公司(承包单位)签订工程施工合同,约定由原告分包某项目抗震支架采购及安装工程,合同价款36万余元,总价一次性包干。
2020年7月,被告某一建公司(总包)与原告上海某公司(分包)与签订《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》,约定将被告总包的某地块项目中的幕墙、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,清单总价包干方式计价。